close

網路文章/作者:廣利

部落格:http://mikejohn.pixnet.net/blog

《判決》徵文活動,回答判決相關內容

題目1:無罪

關鍵點,丹尼斯的DNA及遺留在現場的煙頭,這兩個證物

僅能將丹尼斯列為嫌疑犯,而不能直接斷定他殺害王伯納

教授,還需要更多的證據才行,因此只能判他無罪。

題目2:無罪

GPS路線紀錄、血跡等證物,指名說明這台車到過殺害谷

布達的犯罪現場,並不能說丹尼斯就是用這台車去殺害谷

布達,因此還是只能判他無罪。

題目一:我個人支持判決丹尼斯無罪,因為即使丹尼斯在

兇案現場,遺留下了DNA跟煙頭,最多也只是沒有不在場

證明。除非有強而有力的證物、證人,證明當時的丹尼斯

真的在場殺過人,不然,最多只能被列入涉案的嫌疑人。

題目二:我個人判決丹尼有罪,因為我想,就算即使丹尼

斯辨駁自己只是真的單純到兇案現場,那為何車上又會有

被害人的血跡呢?竟然強而有力的證據都出現了,證明當

時犯案的丹尼斯在犯案後,想毀屍滅跡、煙滅證據。

-------

《判決》徵文活動,回答判決相關內容:

http://blog.udn.com/LouisTao/4118950

-------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飛躍電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